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6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咨询内容的繁简程度协商确定。
二、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和房屋租赁代理的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挡累进计收: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100以下(含100)  | 
				
					 5  | 
			
| 
					 100以上至1000  | 
				
					 2.5  |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10001以上  | 
				
					 0.1  | 
			
(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挡累进计收:
| 
					 评估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100以下(含100)  | 
				
					 4  | 
			
| 
					 100以上—200(含200)  | 
				
					 3  | 
			
| 
					 200以上—1000(含1000)  | 
				
					 2  | 
			
| 
					 1000以上—2000(含2000)  | 
				
					 1.5  | 
			
| 
					 2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4  | 
			
| 
					 10000以上  | 
				
					 0.1  | 
			
(三)上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为最高限标准,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时,其收费标准可以下浮。
四、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对象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六、以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