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放开权证代理
收费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4]223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省直管县(市)物价局、房产局:
为推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权证代理等经纪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权证代理收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等经纪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约定。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2008年9月已放开的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买卖代理费)放开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约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详细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条款等,规范收费行为。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串通涨价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仍按《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