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
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2014〕59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住建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我省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代理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房屋租赁代理费按不高于半月成交租金一次性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高于成交价格的0.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浮幅度不限(见下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最高收费标准表
| 
					 序号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1  | 
				
					 100以下(含100)  | 
				
					 4.00  | 
			
| 
					 2  | 
				
					 101以上至1000  | 
				
					 2.00  | 
			
| 
					 3  | 
				
					 1001以上至2000  | 
				
					 1.20  | 
			
| 
					 4  | 
				
					 2001以上至5000  | 
				
					 0.64  | 
			
| 
					 5  | 
				
					 5001以上至8000  | 
				
					 0.32  | 
			
|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16  | 
			
| 
					 7  | 
				
					 100000以上  | 
				
					 0.08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