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

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201459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住建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我省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代理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房屋租赁代理费按不高于半月成交租金一次性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高于成交价格的0.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浮幅度不限(见下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最高收费标准表

序号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4.00

2

101以上至1000

2.00

3

1001以上至2000

1.20

4

2001以上至5000

0.64

5

5001以上至8000

0.32

6

8001以上至10000

0.16

7

100000以上

0.0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729

 

友情链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民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   |    更多>
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   电子邮箱:wyxg@cirea.org.cn
京ICP备05052429号